購入海外不動產投資收益物件之後,主要還是以出租收取房租的經營方式為大宗。前次為大家介紹了可以透過日本賃貸管理公司的代管服務,不須所有事都親力親為。但身為屋主,多瞭解一些常見的日本租屋相關用語,未來一定也會派上用場唷~

(1)  敷金:也就是所謂的「押金」,房客在簽訂租賃契約之際,做為擔保而交付給房東的一筆金錢,在契約期滿結束後,房東有歸還押金的義務。

(2)  禮金:和「押金」最大的不同是「禮金」不會歸還給房客。禮金的由來有一說是在戰後許多人無家可歸,在這狀況下,為了表示「感謝房東提供房屋出租」做為謝禮另行交付的一筆金錢。

(3)  仲介手續費:透過不動產公司出租房屋時,契約成立之後,支付不動產公司做為報酬的費用。

(4)  租約期間:在日本一般常見的租屋契約期間多設定為兩年。期滿之後若房客有意願繼續居住,需再行簽訂更新契約。

(5)  更新料:上述的兩年租屋契約期滿之後,若房客有意願簽訂更新契約,在日本的租屋現況多會加收一筆「契約更新手續費」,平均行情大約為一個月份的房租。但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,因此需視租屋契約是否有明訂「兩年契約期滿後,若有意更新契約,需加收一個月份房租之更新料」而定。

(6)  租金保證(sublease):由不動產管理公司向房屋所有人(房東)一括承租,再轉手出租給入住者(房客)的營運方式。房東將房屋所有的營運管理皆交由不動產管理公司處理,不管是否有入住者,房東都能從不動產管理公司手中收取一定的租金收入,也就不用擔心房子租不出去、有空室的狀況。不動產管理公司則會視市場行情調整出租價格,從中賺取差價作為收益。

(7)  恢復原狀義務:和台灣相同,房客在租約期滿遷出房屋之際,有義務將房屋恢復成契約開始之前的樣貌狀態。也就是說需將房客自行變更的佈置、裝設等恢復原貌。

(8)  修繕義務:租賃契約成立後,房東對於建築物發生汙損、破損等狀況,有進行修繕的義務。若為房客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破壞和汙損則不在此限。

關於不動產租賃相關用語的說明到此簡單結束。

(◕‿◕)   ~ 希望能對各位投資家朋友有所幫助 ~(◕‿◕)

參考資料:Wikipedia維基百科、「コトバンク」 http://kotobank.jp/、
「賃貸経営博士」 http://www.chintaikeiei.com/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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